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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91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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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191号 当事人:辛集市奥特发纺织纤维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301961802 法定代表人:王省花 联系地址:河北省辛集市小辛庄乡小章村 2019年11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236227号报 关单项下货物,其中第四项货物为760千克无纺布卷,商品编号5603949000,C&F价30400日 本元。经查,该项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631010001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36227、02022020000016906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金 记录、鉴 别报告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 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三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斤公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河国天光 茶 18月17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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