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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096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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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09号 当事人:北京南洋联荣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柯敏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西里甲15号1幢1-2号内三层W303室 海关编码:1106963109 2020年6月1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东疆海关申报进口1票南洋古早原味即溶白咖啡 饮料等货物,报关单号021720201000052900,申报总价共计151610元人民币。经查,发现实货中 另有旧衣服22件、旧鞋13双,属禁止进境货物,滴露消毒液6瓶、雀巢奶粉6盒,属依法应当缴 纳税款的货物,均未向海关申报。当事人在明知进口货物中有上述货物的情况下,未向海关申 报,被海关查获。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52900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处罚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没收走私进境货物滴露消毒液6瓶、雀巢奶粉6盒、旧衣服22件,旧鞋13双。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20年09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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