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机关检字〔2020〕0005号处罚决定书-1

津机关检字【2020】0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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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 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 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 强制执行。 和国天津 3日 3930467234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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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滨海机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机关检罚字【2020】0005号 当事人:天津市六呈水产养殖专业合作社 企业性质: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企业代码:931201130915789583 法定代表人:李强 地址:天津市北辰区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综合办公楼402室) 2019年2月22日,当事人凭020720191000029943号报关单向海 关申报进口观赏警虾总科等七项商品,申报总量25210只,申报总价 542.8美元。经查,上述报关单随附《进境水生动物卫生证书(编号2077) 为无效证书。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进境水生动物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二) 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 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 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 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 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 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3930467234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