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关缉(政)违字〔2020〕0011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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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政)查/违字[2020]0011号 当事人:北京金斯得石油化工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10535691379 法定代表人:张海霞 住所: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农林路1号(北京石油交易所100285号) 2020年6月2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保税港区海关申报进口二甲基甲酰胺 1400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01000053330,申报商品编号为2924191000,进口关税率6.5%,申 报CIF总价61460美元。经查,实际货物为乙撑双油酸酰胺,应归入商品编号34049000项下,进 口关税率10%。当事人单位进口货物商品名称、商品编号申报与实际不符,漏缴国家税款共计 人民币17247.58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53330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材 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09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