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查违(复核)字〔2020〕0665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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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复核)字(202010665号 当事人:协盛和国际物流(深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邱银华,住所:深圳市福田区福田 街道福华三路时代财富大厦12楼E单位。 2019年5月,当事人分两票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含葡萄糖预混粉,共 计250000千克,商品编号为1704900000(进口协定关税率:0%,增值税率:13%),总价130000 美元,报关单号020220191000111721、020220191000103222。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均应为 1701999090(进口关税税率:85%/90%,增值税率:13%,监管条件7AB),当事人申报不实, 影响国家许可证管理,漏缴税款人民币862615.16元。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191000111721、020220191000103222号报关单及 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料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 证。 当事人于2020年6月23日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申请,我关依法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8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约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港 囍 09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