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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199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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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参)查/违字[2020]0199号 当事人:北京盛易美恒科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费纯科,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北 里1号7号楼2层2119室。 2019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铁艺门2个,商品编号 为7308900000(进口关税税率:4%,增值税税率:13%),总价300125.88美元,报关单号 020220191000218820。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7308300000(进口关税税率:8%,增值税税率 :13%)。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人民币95947.39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1882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查验记录 、税款计核证明书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9.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 新 9月08日 ? 主管关领导 保密审批意见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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