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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198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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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198号 天津市金宏亚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阅宏升,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悦海大厦1、2- 308。 2019年9月29日,当事人代理控创(北京)科技有限公司以修理物品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 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均为计算机机箱(修理费),商品编码均为8473301000(关税税率为 0%,增值税税率为13%),总价共计CIF4909美元,征免性质为“其他法定”。经当事人自查发现 ,该票货物实际应为照章征税。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4494.88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 当事人不服海关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 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卖和国天光 新 港 海 2020年09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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