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203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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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203号 北京顺鑫鹏程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泽江,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镇北法信村东支 路北法信段42号1幢1层。 2018年2月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冻牛肚27920千克,申 报总价97720美元,商品编码0206290000(关税税率12%,进口增值税税率11%)。经查,实货 应归入商品编码0504002900(关税税率20%,进口增值税税率11%)。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 55826.84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022706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查问笔录笔录,当事人陈述,归类 认定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家和国天光 09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