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刷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查/违字[2020]0205号 中铁山桥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薛林,住所地秦皇岛市山海关区南海西路35号。 2019年9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 人民共和 欢 骑 货物申报品名实心焊丝,商品编码83111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总价为CIF21316美元 ;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理弧焊丝,商品编码为8311900000(出口退税率为13%),总价为 CIF7156美元。经查,第一项货物实际应归入税商品编码72292000(出口退税率为10%);第三 项货物应归入商品编码72299090(出口退税率为10%)。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 理。 另经查,当事人曾以商品编码8311100000出口实心焊丝、以商品编码8311900000出口埋弧焊丝 的货物7票,涉及报关单号020220180000334740、020220180000601371、020220180000032654、 021720190000200956、021720180000342765、021720180000410233、020220180000486116。其中所 涉实心焊丝均应归入商品编码72292000,埋弧焊丝均应归入商品编码72299090。 以上行为有021720190000363609、020220180000334740、020220180000601371、 020220180000032654、021720190000200956、021720180000342765、021720180000410233、 02022018000048611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归类认定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3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共和国天地 新 印 海 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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