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193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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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参)瓷/违字[2020193号 当事人:创领供应链管理(天津)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39609CR 法定代表人:赵琳 联系地址:天津市河西区洞庭路24号牛棚众创B座247室 2020年1月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00736号报 关单项下线型低密度聚乙烯52000千克,商品编号3901402090,C&F总价31200美元! 经查,实 货应归入商品编号3915100000,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1736、02022020000013323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金记录、鉴 别报告、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 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报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长 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顺国天光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