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违字〔2020〕0209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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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叁)违字(2020] 0109号 当事人:天津赞通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杨赞 联系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二层209 当事人于2020年6月18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进口020220201000111734 号报关单项 下聚乙烯PE颗粒81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901909000,总价C&F42120美元。经查 该批货物 实际属于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国家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11173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鉴别报告、 查问笔录、 当事人陈述、往来微信截屏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款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阿国天大 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