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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检罚字〔2020〕0003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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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0]0003号 天津栗通报关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金麟;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328578666A;住 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保税港区)亚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918(天津企成商务 秘书服务有限公司托管第129号) 2020年5月14日,当事人受天津拿努识特电子有限公司委托代理进口丝网印刷油墨12千克 ,申报货值1564.17美元,在海关检验检疫申报系统中申报为其他化工品(非危化品),经查 ,实货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当事人进口货物申报不实,影响海关 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720201000067584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你单位陈述及相关人员 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0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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