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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1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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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107号 当事人:内蒙古日升智博冶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福平 住所:内蒙古化德县长顺镇工业园区 海关编码:1510965009 2020年4月17日,当事人委托建发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 进口高碳路铁2200000千克,报关单号021720201000036293,申报商品编号7202410000。经查 ,实货为禁止进口固体废物,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后当事人及时将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减轻了危害后果。 以上行为有021720201000036293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鉴别报告 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10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主义 2020年09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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