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叁)查违字〔2020〕0208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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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查/违字(2020)0208号 当事人:奥禾农业科技(佛山)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耿金良,住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 乐从镇岭南大道南2号中欧中心F栋630室(住所申报)。 2020年6月12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107997号报 关单项下联合收割机(旧)1台,商品编号8433510001(进口关税税率:5%,增值税税率 :9%),总价143000欧元。经查,实货属于《进口许可证管理货物目录2020年)列名旧机 电产品,当事人申报时不能提交许可证件,违反国家进出口管理规定。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201000107997号报关单据,查验记录等相关证 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房 0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