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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检罚字〔2020〕0005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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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0]0005号 当事人:天津振泰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边士军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37466853258 住所:天津市静海县中旺镇 2020年8月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亚硫酸氢钠25000千克 ,报关单号:020220200000457523,申报货值C&F6275美元,运费450美元,未申报检验检疫。 经查,实货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需检验检疫。当事人出口应检 商品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457523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人 员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6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有多十概《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0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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