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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11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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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滑(政)查/违字[202010111号 当事人:埃肯铸造(中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EINARTHORSTEINSSON 住所:宁夏石嘴山市大武口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孵化器328室 海关编码:6402940009 2020年5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东疆海关申报出口硅铬合金一票,报关单号为 021720200000129558,申报价格为95535.00欧元,申报税则号列为72025000.00,监管条件为出口许可证。 经东疆海关查验并报送化验,发现实际货物为其他铁合金,实际货物应归入税则号列72029991.99项下 ,监管条件为出口许可证,申报与实际不符,申报不实影响国家许可证件管理。 经查,由于当事人公司业务员在向海关申报时对所出口货物归类理解错误,从而造成了此次的申 报错误。经计核,当事人本次申报不实行为涉及货物价值人民币732744.00元。 以上行为有021720200000129558号出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当事人的书面陈述和笔 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构成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 十五条第三项和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决定 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020年6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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