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壹)违字〔2020〕0052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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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辑(壹)违字[2020 D52号 当事人:安微怀诺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为:许东飞 联系地址: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政务区南二环路3818号合肥天鹅湖万达广场1-8幢7- 办201 当事人于2020年7月14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00000403357 号报关单项1 下儿童踏板车,其中未侵犯知识产权货物儿童踏板车963辆,申报总价173550美元 申报商品 编号9503001000。经查,该货物实际金额为17355美元,与申报不符。当事人申报不 不实影响海关 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40335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问笔录 查验记录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2.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司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厅公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款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风国天光 绿) 20 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