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02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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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02号 当事人:绍兴上虞元特进出口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汪少靓 联系地址:浙江省绍兴市上虞区百官街道工业园区(绍兴上)裕福服饰有限公司内) 当事人于2020年7月21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200000419839号报关单项 下货物视窗框、加强板,申报商品编号分别为3925900000、7326909000,申报FOB价格分别为 23925美元、113670美元。经查,该两项货物实际应归入商品编号76109000和72121000。当事人 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419839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 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本和国天光 美印) 港 海 02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