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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检罚字〔2020〕000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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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0]0007号 当事人:诸暨市浩甄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81MA2D8J11Q9K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法定代表人:邢马良 注册地址:浙江省绍兴市诸暨市五池镇十四都村狮象自然村 2020年7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胶水一票,报关单号为 021720200000198630,申报商品编号为35069900,申报价值为3000美元,未报检。经天津海关工 业品中心鉴定,该批货物为3类危险货物(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 )列明的化学品(报告编号为2012001462、2012001463),依据《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 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30号公告)第一条规定,该商品属于法 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在出口申报环节未向海关申报检验检疫,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 到到为到十老美母营 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规定的规定。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检测鉴定报告、当事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证人证言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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