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116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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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关维(政)查/违字[2020]0116号 当事人:天津中远海运集装箱船务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钱明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建材路欣园南街4号中货大厦二,五层206-212,215.511室 海关编码:1207280229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8日申报船名CMACGMJULESVERNE进口航次为OFL60E,提单号 为ED00001584。经查,发现原申报为空箱的箱号为CSLU6312713的集装箱非空箱。当事人向海 关传输船舶舱单数据不准确,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当事人面情况说明、笔录材料、舱单、提单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罚款人民币0.1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020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