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04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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開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 004号 天津驼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金宝,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区海航东路 6号百达大厦401室。 全,满大到,,月401 ,申报商品编码4003000000,净重72000千克,总价36000美元。经查,属于国家禁 进口的 固体废物。当事人申报不实违规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0年2月24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020220200000086452。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98271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 检验报告 、查问笔录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白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电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游 爱 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