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06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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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 406号 天津海顺印业包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魏伟,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科研西路8号4017- 1(科技园)。 2019年4月2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幕二项 货物申报品名书籍,数量14448个,商品编码4911999090(出口退税率:13%),单价6花美元 1个,总价95010.05美元。经当事人自查,上述货物实际单价应为0.274美元/个,实际总价应为 3958.752美元。 2019年4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另一票货物,其第 莉货物 申报品名书籍,数量14544个,商品编码4911999090(出口退税率:13%),单价6.576美元/个 ,总价95641.34美元。经当事人自查,上述货物实际单价应为0.274美元/个,实际惠价应为 3985.056美元。 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257229、02022019000026768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等表、进 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等相关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洪》第 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未桂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用可 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译 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兴 新 港 囍 207年10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