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07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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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 台4计 山西华恩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国华,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临骑县小微企业孵化基地 A1-M5号。 2018年11月3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后桥箱体,申报重量 16560千克,商品编码8708991000(出口退税率16%),总价20088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理该票 货物未实际装入集装箱,实际出口的为空箱,当事人于2019年6月18日委托报关单位天津津贸 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向海关提出报关单撤销申请。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出口退税管 以上行为有02022018000084461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登记录 、涉案货物的操作记录、装箱明细、进出库记录、电子邮件等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 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申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汉国天光 牌 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