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0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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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查/违字[202010408号 当事人:玛氏食品(中国)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115940019 法定代表人:孟家奕(DavidAmaudManzini) 联系地址:北京市怀柔区雁栖经济开发区 2018年9月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81000154454号报关单项下 一票铝箔蒸煮袋”,商品编号760720000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16%),CIF总价 25039.78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7612909000(进口关税税率:12%,增值税税率:16%)。当 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由此造成漏缴税款人民币12000.01元。 2019年9月18日及12月2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191000199338、 020220191000276875号报关单项下两票“铝箔蒸煮袋”,商品编号7607200000(进口关税东盟协定税率 :0,增值税税率:13%),CIF总价共计95982.56美元。经查,实货应归入商品编号7612909000(进口关 税东盟协定税率:0,增值税税率: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181000154454、020220191000199338、020220191000276875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查验记录、查问笔录、税款计核证明书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予以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中华人民 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按罚款数 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 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 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天发 中) 10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