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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13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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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13号 北京金兆环宇国际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侯学军,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南湖南路 15号院甲1号楼3层331室。 2019年10月25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货 物申报品名板机点放松棒,商品编码为9506911900(进口关税率为6%,增值税率为13%),总 价为4500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空心泡沫轴,商品编码为9506911900(进口关税率为 6%,增值税率为13%),总价为12169.20美元;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平衡软榻,商品编码为 9506911900(进口关税率为6%,增值税率为13%),总价为1875美元。经查,第一、二项货物 应归入商品编码9019101000(进口关税率为10%,增值税率为13%),第三项货物应归入商品编 码9404290000(进口关税率为109,增值税率为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 另查,当事人曾于2018年1月19日以商品编码9506911900进口平衡垫、空心泡沫轴的货物1票 ,所涉平衡垫应归入商品编码9404290000,空心泡沫轴应归入商品编码9019101000。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导致漏缴税款额10284.07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26151、02022018100001428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 事人陈述、归类认定书、货物物品税款计核证明书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素和国天 印 港 囍 11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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