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16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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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16号 天津自贸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杰,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东疆保税港区)亚 洲路6975号金融贸易中心南区1-1-1905室。 2020年07月0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二项 货物申报品名儿童自行车,数量5196辆,商品编码8712008110(12-16英寸的未列名自行车,出 口退税率13%),单价23美元/辆,总价119508美元。经海关查验,实货数量620辆,总价应为 1426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394369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 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正类和目无光 春新港海菜 年月6日 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