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违字〔2020〕422号公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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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22号 天津保荣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洋,住所地天津生态城动漫中路126号动漫大厦C区 一层C3区(TG第510号)。 2019年6月28日和2019年6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2票货 物,申报品名分别为聚丙烯颗粒和聚乙烯颗粒,商品编码分别为3902100090和3901909000,数 量分别为51500千克和54500千克,总价分别为38625美元和35425美元。经查,该两票货物中分 别有1000千克和600千克货物属于禁止进口固体废物,当事人违规进口禁止进口固体废物。 当事人于2020年5月21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200000279767和 020220200000279665。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139478、02022019100012576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 020220200000279767和020220200000279665号报关单、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查验记录、鉴别 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法 新 满 海 1月12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