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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关缉违字〔2020〕423号处罚单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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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茶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天津荣承电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善淑,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八里台镇八里台工业园区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23号 内天华路11号。 2019年9月11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第一项 货物申报品名载带,总价24044美元,商品编号3923900000(出口退税率:13%);其第二项货 物申报品名盖带,总价6825美元,商品编号3923900000(出口退税率:13%)。经当事人自查 ,第一项商品总价应为11826美元;第二项总价应为4700美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 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61105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情况说 明、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决定对当事人作 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幸和国天光 新 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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