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保关检罚字〔2020〕0009号决定书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0)0009号 益阳万事达进出口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卜小校; 当事人于2020年9月4日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粘合剂1148千克,报关单号为 020220230000536413,申报货值为3898.80美元,经查,该批货物为316.1类危险货物,属于《危 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列明的化学品,属法定检验商品。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申报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的有关规定。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536413号报关单及相关单据、鉴定结论、当事人情况说明、查问 笔录、证人证言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4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11月23日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