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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59号处罚单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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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20]0059号 四川优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罗辑,住所地成都高新区(西区)天虹路3号。 2020年5月26日,当事人委托天津金鑫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 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共计六项商品,第一项商品申报品名“多级柱塞气举采油采气设备 ;第二、三、五项商品申报品名“柱塞气举采油采气设备”;第四项商品申报品名“抗硫柱 寒气举采油采气设备”。第一至第五项商品申报商品编码均为8430501000(进口关税税率 3%,增值税税率13%),总金额416914加拿大元。经查,该票货物第一至第五项商品应归入商 品编码8430699000(进口关税税率6%,增值税税率为13%)。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 收,漏缴税款金额为人民币71622.32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92673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当事人笔录、查验记 录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处罚实施条 例》第十五条第四项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光 新 11月19日 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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