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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61号处罚单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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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壹)查/违字[2020]0061号 天津市橘红塑料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福海,住所地天津市静海区沿庄镇津来公路东侧 刘庄桥北300米。 2020年1月9日,当事人委托天津玖富报关行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 票“聚乙烯”,申报商品编码3901100090,净重25250千克,C&F价格75750人民币。经查,该 票货物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应归入税号3915100000,属于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 料。 当事人于2020年4月27日将报涉案货物退运出境,出口报关单号020220200000217999。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07306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217999号报关单、当事 人陈述、查验记录单,检验报告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年类和同无V 新 港 海 年11月19日 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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