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28号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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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查/违字[2020]0428号 天津鑫东报关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晓明,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跃进路航运贸易大 厦5-301。 2019年11月12日,当事人代理石家庄维时安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一项货物申报品名夹克,商品编码6201939000(出口退税率 :13%),总价122700美元;第二项货物申报品名连衣服,商品编码6203499090(出口退税率 :13%),总价323225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上述两项货物币制均应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 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75337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表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卖和国天光 港 海 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