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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29号处罚单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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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木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29号 卓友(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许伟义,住所地天津港保税区海滨十路129号 B2093室。 2020年1月14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申报品名 PVC再生颗粒,数量45429.5千克,商品编码3904220000(进口关税率6.5%,进口增值税率 13%,监管条件无),总价CIF1817180日本元。经查,该票货物属于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应 归入商品编码3915300000(氯乙烯聚合物的废碎料及下脚料)。当事人违规进口禁止进口固体 废物。 当事人于2020年4月7日将涉案货物退运出境,退运报关单号为020220200000174998。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1012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020220200000174998号报关单、查问 笔录、当事人陈述、聊天记录、证人证言、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鉴别报告等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国天开 梦 港 海 1月19日 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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