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31号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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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31号 天津天玺通途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守镇,住所地天津滨海高新区塘沽海洋科 技园宝山道蓝山花园西区8-2101。 国出生生水中武上生广武公生生生生 )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L-苏氨酸20000千克,申报商品编码为 2922509020(出口退税率为13%),总价为1168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发现,该票货物实际币 制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200000384044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务事项通 知书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和动 新 港 海 11月19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