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37号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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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0437号 当事人:阳泉市福赛益特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403960019 法定代表人:靳卫光 联系地址:山西省阳泉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路远东发大厦503号 2019年11月11日,当事人以亳州博沐商贸有限公司的名义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 申报出口020220190000751224号报关单项下增碳剂18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382499300(监管 条件无),FOB总价11250美元。经查,实货为人造石墨,应归入商品编号3801100090 出口须 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当事人以伪报的方式逃避海关监管,逃避国家许可证件管理,构 成走私行为。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751224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 证人证言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中华 民共和国 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二项、第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 作出如下 行政处罚: 没收涉案人造石墨18000千克。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司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 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 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 上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公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款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中国天光 新 港 海 20 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