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39号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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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违字[2020 439号 当事人:天津宏骏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7280095 法定代表人:牛丽娜 联系地址:天津开发区太湖东路99号3-2 2019年1月31日,当事人代理天津九东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港海关 申报出口020220190000087394号报关单项下货物共五项,其中:第五项货物申报品名校垫圈. 75,商品编号40169390.00(出口退税率13%),FOB总价175000美元。经当事人自查。该项实 货FOB总价应为175000日本元。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70000482912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表相关证 据材料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 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 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天 港 海 26日 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