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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35号处罚单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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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35号 北方鸿欣(天津)报关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邵君豪,住所地天津自贸区(中心商务区)响 螺湾矿世国际大厦A座1704-5188号房间。 2020年5月29日,当事人代理天津龙星铝箔制品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 关申报出口020220200000301587号报关单项下铝箱容器1727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 7615109090(出口退税率:13%),单价105.2277美元/千克,总价453742.05美元。经当事人自查 ,此票货物价格申报不实,实际单价应为10.5223美元千克,实际总价应为45372.05美元。当事 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30158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间笔录、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 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6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共和国天光 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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