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436号处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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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36号 天津乾航国际货运代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王济鹏,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新城西路25号 门202室。 2019年11月20日当事人代理景津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景津公司”)以一般贸 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一票,其中第一、二、五项货物申报品名均为中板,申报商品 编码均为8421999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总价分别为334029欧元、162420欧元、860000欧 元;第三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尾板,申报商品编码为8421999090(出口退税率13%),总价为 19980欧元;第四项货物申报品名为厢式板,申报商品编码为8421999090(出口退税率 13%),总价为115000欧元;申报贸易国、运抵国为韩国,指运港为釜山。经企业自查发现 ,原申报1-5项货物实际总价为3340.29欧元、1624.20欧元、199.80欧元、1150欧元、8600欧元 ,实际贸易国、运抵国为意大利,指运港为斯佩齐亚。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以 及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773310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 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十七条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 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国无V 中 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