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45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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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45号 当事人阳城县时代陶瓷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国,住所:山西省晋城市阳城县凤城 镇北安阳村。 2019年12月12日,当事人委托嘉兴翰尚进出口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 报出口020220190000833813号报关单项下高岭土54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5070010.00,申报 FOB总价7020美元。经查,该报关单所随附编号为219000000224192001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 境检验检疫品质证书》系伪造,影响海关监管。 以上行为有查间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190000833813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证人证言 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 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房 12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