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关缉(壹)查违字〔2020〕0063号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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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关维(壹)查/违字【2020]0063号 当事人:天津驼铃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窦金宝,住所:天津市宁河区现代产业园 区海航东路6号佰达大厦401室。 2019年12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再生橡胶块63000千克 ,商品编号4003000000,总价32634美元,报关单号020220191000267146。经查,实货属于国家 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2020年8月21日,当事人将涉案固体废物退运出境。 以上行为有020220191000267146、020220200000492891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当事人陈述、 查验记录、查问笔录、鉴别报告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 污染环境防治法》(2016修正)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烤 12月0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