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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关缉(政)查违字〔2020〕0154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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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查/违字[2020)0154号 当事人:天津洋景源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学洁 住所: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泰达新天地A3-304-1 企业编码:1207280232 2020年10月16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北塘海关申报进口冷冻牛跟健等货物一票 ,报关单号为022620201000009638,申报C&F价格共计80514.25美元,申报税则号列均为 02023000.90,进口关税税率12%,监管条件为自动进口许可证。经查,实际货物均应归入税号 02062900.00,进口关税税率12%,监管条件为自动进口许可证,与申报不符,影响国家许可证 件管理。本案货物价值人民币666848.26元。 以上行为有022620201000009638号进口货物报关单及随附单据、税款计核证明书、当事人 的书面陈述和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4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印) 220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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