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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60号处罚单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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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违字[2020]0460号 当事人:嘉维(天津)进出口有限公司 海关编码:1201966003 法定代表人为:张绍江 联系地址:天津市和平区小白楼街解放北路与曲阜道交口西南侧信达广场塔楼1507 2020年5月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020220200000251966号报 关单项下装饰玻璃93100平方米,申报商品编号70060000.90(出口退税率:13%),FOB单价为 2.0933美元/平方米,FOB总价为FOB194889美元。经查验,实际数量约为23970平方米。经查 ,该票货物实际FOB总价仍为194889美元,FOB单价应为8.4368美元/平方米。当事人申报不实 ,影响海关统计准确性。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251966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查验记录等证据材料为 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武和国天光 数 港 海 20 12月0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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