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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东疆关缉查违字〔2020〕0155号处罚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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圆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东疆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疆关维查/违字[202010155号 当事人:北京运通安达报关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军 住所:北京市顺义区南法信大街118号院1号楼5层1505 海关编码:1111980068 2019年10月至2020年7月间,当事人代理葡闻嘉道(北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 式向北京朝阳海关申报进口奈斯猫草莓微气泡优格配制酒等共计9票,报关号分别为 011820201000014460、011820191000026087、011820201000013895、011820201000012526、 011820201000009985、011820201000007575、011820201000004355、011820201000000701、 011820201000028863,申报商品编号均为2208700000。经查,实际商品编号均应归入22060090项 下,与实际不符,影响国家税款征收共计人民币21.33万元。违法货物总价值折合人民币 2728580.43元。 以上行为有011820201000014460号等共计9票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海关查验记录、情况说明 、笔录材料、证人证言、税款计核证明书等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法 实施条例》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2.7万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关印) 2020年1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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