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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 处罚实施条例》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 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和国 0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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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东丽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东丽关违字202010013号 当事人:天津才希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CHUNGYUSEOK 联系地址:天津自贸试验区(空港经济区)环河北路与中心大道交口空港商务园 西区20-1,2-201-07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6714771769 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5月9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海 关申报进口型号为NSBHF001EXTENDER的油墨、印刷油墨等共计3405千克, 报关单号为020720181000001452等18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215190090,进口 关税率6.5%,申报总价共计457660.5美元,不需入境检验检疫。经查,实际货 物应归入商品编号32089090,进口关税率10%,消费税率4%,属法定检验商品, 上述货物均已销售使用。当事人已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 的进口商品的行为及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国家税款征收的行为。该部 共和国 分涉案货物货值折合人民币3023775元。 2018年1月3日至2019年12月18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机场 海关、皇岗海关等口岸申报进口型号为S5的油墨、印刷油墨等共计7415.6千克, 报关单号为020720181000006563等37票,申报商品编号均为3215190090,进口 2 关税率6.5%,申报总价共计169984.7美元,不需入境检验检疫。经查,实际货 物应归入商品编号29153900,进口关税率5.5%,属法定检验商品,上述货物均 已销售使用。当事人已构成擅自销售使用未经检验的属于法定检验的进口商品 的行为及进口货物商品编号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该部分涉案货物 货值折合人民币1164118元。 上述事实020720181000001452、020720181000006563等38票报关单及其随附 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 罚:罚款人民币255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 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 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 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 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 每日可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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