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相关附件
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57号处罚单112.jpg
附件内容预览
四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57号 天津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雪连,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天星河畔广场16楼 2020年8月13日,当事人代理天津市通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出口井 盖等货物,报关单号为020220200000480411,第一项货物井盖申报总价39731美元,第二项货物 流水台申报总价17472.7美元,第三项货物坡道申报总价19886美元,第四项货物不锈钢卡子申 报总价4640美元,第五项货物下水道挡网申报总价3400美元,第六项货物护栏管申报总价 1575美元,第七项货物钢制床束申报总价63129.6美元。经当事人自查,第一至第七项币制申报 错误,实际币制应为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200000480411的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进出口货 物报关单修改表等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十七条,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0.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人东招同无法 梦 港 海 12月03日 去
海关法规查询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