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67号处罚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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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查/违字[2020]0467号 当事人:清河县程航绒毛制品厂 法定代表人为:韩寿港 联系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清河县桥东办事处黄金庄村 当事人于2019年12月26日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一般贸易出口020220190000873247报关单项 下被子(羊绒65%羊毛35%)3000千克,申报商品编号9404902090(出口退税率13%),申报 FOB总价145500美元。经查验,实货为化纤被,应归入商品编号94049090(出口退税率 13%),实际总价为450000元人民币。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国家出口退税管理。 以上行为有020220190000873247号报关单及随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当事人陈 述、查问笔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五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74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泰和国天起 盛 港 海 1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