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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查违字〔2020〕0468号决定书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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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维查/违字[2020]0468号 当事人:汕头市金江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谢璇珠,住所:汕头市龙湖区金晖庄茶景湾 西区1幢106号。 2020年07月17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港海关申报进口020220201000135389号报 关单项下寿司醋昆布5913千克,申报商品编号2001909090(进口关税率5%,增值税率13%,监 管条件AB,检验检疫类别RS),总价8297910日本元。经查,实货商品编号应为2008993900(进 口关税率10%,增值税率13%,监管条件AB,检验检疫类别RSPQ)。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 款人民币31041.84元。 以上行为有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020220201000135389、020220201000095446号报关单及 随单证、食品产地证、水产品产地证、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税款计核证明书和税款计核资 料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 施条例》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贵和国天龙 新 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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