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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保关检罚字〔2020〕00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1)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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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0]0010号 当事人:威海袁亚芳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000MA3U712619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法定代表人:袁亚芳 注册地址: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国泰路13-6号楼142室(自主申报) 2020年11月3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一票货物,报关单号为 02172020000366465,共申报聚氨酯防水涂料、腻子粉等四项货物,申报总价20290美元。经查 发现:该票货物有价值人民币11400元的医用口罩未申报及报检,医用口罩属医用物资,属法 定检验商品;有未申报及报检的环氧富锌底漆、新火红闪光底色漆、乙酸乙酯、硫酸钻等商品 ,经天津海关工业品中心鉴定为危险化学品,属于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人民币123225.63元 ;有未申报及报检的碘化钾、二氯亚锡、木耳、牙膏等商品,经海关业务部门认定应属于出 口法定检验商品,货物价值人民币137777元;该票货物中还有行李箱、挂锁等价值人民币 195152.8433元的非涉检货物未申报。当事人法检商品的未报检行为违反了法定检验的出口商品 的发货人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统一规定的地点和期限内,持合同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向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的规定。当事人出口商品未申报构成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报关单及相关单据、检测鉴定报告、当事人身份证明、情况说明、查问笔录 、证人证言等为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 出口货物未申报或者申报不实的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000元。 对于当事人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 三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0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 Y 100年1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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