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保关检罚字〔2020〕0011号决定书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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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保税区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保关检罚字[202010011号 合肥图峰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汪华,联系地址:安徽巢湖经济开发区金巢大道 中源科技园4楼; 2020年5月20日当事人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海关申报出口塑料管、水鞋等9项商品,报关 单号为021720200000143664,未申报检验检疫。经查,实际货物中含浮选剂(黄药)、硫化钠等危 险化学品未向海关申报,属法定检验商品,货值人民币8448.24元;木耳、粉条、木把等未向海 关申报,属法定检验商品,货值人民币760.34元;另有消音罩等货物未向海关申报,塑料管等 货物数量、金额等申报不实。当事人已构成出口法定检验商品未报检的行为及出口货物申报不 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 以上行为有021720200000143664号报关单及其随附单据、查问笔录、当事人陈述及相关证 明等证据材料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出口法定检验 商品未报检行为罚款人民币8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申报不实影响海关监管秩序的行为罚款人民币5000元。 综上,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5800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印章 2020年12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