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津新港关缉违字〔2020〕0466号处罚决定书 (2)112.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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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天津新港海关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新港关查/违字[2020]0462号 青海东台吉乃尔锂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李威,住所地格尔木市昆仑经济技术开发 区商业街111号。 2020年4月7日,当事人委托天津信达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天津新 港海关申报进口一票货物,其中第二项货物品名C隔板,申报商品编号3921909090(进口关税 税率:6.5%,增值税税率:13%),数量2000个,总价10000000日本元。经查,实货第二项C隔 板应归入商品编号392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 另经查,当事人在两年内以商品编号3921909090进口过相同的C隔板共计两票。报关单号为 :020220191000225275、020220191000225630。同样存在税号申报不实行为,实货均应归入商品 编号3926909090(进口关税税率:10%,增值税税率:13%)。 经计核,当事人申报不实漏缴税款共计35620.66元。 以上行为有020220201000059335、020220191000225275、020220191000225630号报关单及随 附单据、查验记录、归类认定书、查问笔录、漏缴税款计核证明书及随附清单等相关证据材料 为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八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第四项、第十六条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科处罚款人民币2.5万元整。 当事人应当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 四十四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履行上述处罚决定。 当事人不服本处罚决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可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天津 海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 院起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可以 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第九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实施条例 》第六十条的规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海 关可以将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或者以当事人提供的担保抵缴;也可以 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共和目天地 印 2月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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